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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建議廢止現行的離岸業務法律制度《廢止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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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建議廢止現行的離岸業務法律制度《廢止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法律草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建議廢止現行的離岸業務法律制度《廢止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法律草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於2018年9月21日提出廢止現行離岸業務法律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於2016年11月正式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下稱“經合組織”)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包容性框架,澳門有義務配合各項消除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工作和接受有關的評審。根據經合組織初步評審的結論,澳門的離岸業務制度為具潛在損害性的稅務制度,須最遲於2021年6月30日取消該稅務優惠制度。
根據現行的離岸法,澳門離岸公司在從事獲許可之離岸業務時所取得之收益獲豁免所得補充稅,部分因離岸業務而產生的印花稅亦獲豁免。此外,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領導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在離岸公司工作的首三年,可豁免繳交相關收益之職業稅。
澳門特區政府一直與國際組織合作,共同打擊跨境逃漏稅,積極依據國際規定推進稅務透明和稅收公平的優化工作。為此,特區政府建議廢止現行的離岸業務法律制度,制訂了《廢止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法律草案。
法案建議自2021年起不獲相應稅務豁免優惠:
1) 法案建議廢止澳門的離岸業務法律制度及其補充法規,但會設立過渡規定。現有的離岸機構可繼續從事離岸業務2020年底,自2021年1月1日起,仍未終止的從事離岸業務的許可,將自該日起失效;
2) 自法案生效之日起,離岸機構新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將不再享有印花稅的豁免;
3) 自法案生效之日起,其新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領導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亦不再享有職業稅的稅務優惠
4) 澳門離岸公司於指定日期後(該指定日期將於稍後公佈)取得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收益,不再享有所得補充稅的豁免。
另外,如離岸機構在從事離岸業務的許可失效之日起90日內更改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則毋需繳付有關稅項、費用、公證及商業登記手續費。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法案帶來的影響
雖然法案提出废止现行的离岸法及撤回离岸税务优惠,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稅收政策還有一定的吸引力。現時在首澳門幣600,000 的應評稅利潤為免稅,其後應評稅利潤則繼續按12%徵稅。
而香港利得稅兩級制將適用於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有限公司首200萬元的利得稅稅率將降至8.25%,其後的利潤則繼續按16.5%徵稅。
在中國, 一般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25%
Reference:
行政會完成討論《廢止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法律草案 (來源: 澳門行政會) https://www.gsef.gov.mo/zh/posts/2237
市民日報政府廢止離岸業務法有90日過渡